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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2-09-28 16:39:55    來源:    

      (技術學院學發[201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或 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以及對違規、違紀的處分決定 不服,向學校提起的申訴。

      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國際學生及 其他類型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訴,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學生提起申訴。

      第四條 學生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堅持公開、公正、合法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保障對學 生的處理或處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 序正當、處理或處分適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任、五名常任委員和五名臨時委員組成。

      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負責協調委員會的全面 工作,主持召開委員會議。

      委員會從常任委員中推舉一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當主 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常任委員由黨政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監察室、安保處 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臨時委員由教師代表2人和學生代表3人擔任。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分別由院工會和院學生會推薦,但不能由申訴人所在二 級學院的師生擔任。

      根據情況可臨時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及校內其他 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具有平等的表決權,申訴處理意見必須根據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多數人意見作出。申訴處理委 員會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定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實行回避制度。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案件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予 以回避。委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 校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申訴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條 申訴人遞交申訴書可以當面遞交,也可以郵寄方式送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時間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 會辦公室簽收為準。

      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 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收 到日為遞交日。

      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訴書。包括:申訴人的姓名、專業班級、學號、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主要事實 和理由;申訴人的簽名;提起申訴的日期;相關證據材料等;

      (二)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查驗原件);

      (三)若委托他人代理,應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的授權 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是否準許,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對申訴依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通知申訴人于3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的,視為申 訴人放棄申訴。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申訴處理期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于學生申訴處理范圍的;

      (二)申訴人不具備申訴資格的;

      (三)超過申訴期限的;

      (四)申訴人重復提出申訴的;

      (五)主動撤回申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申訴的;

      (六)接到申訴復查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 訴的;

      (七)已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受理的。

      第十四條 自處理或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或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 過6個月。

      第四章 申訴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決定予以受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后的5日內,

      啟動申訴處理程序,并在接到書面申訴書后的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 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六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調查。工作小組通常情況下至少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3名委員組成。前期參加調查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工作小組成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同時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聽取他們的意見。 如影響重大又事實不清,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召開有關聽證會。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 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處理終止。

      申訴處理期間,學校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不影響申訴 處理。但是申訴人撤回申訴的除外。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 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部門予以研究,重新作出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審查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可分別 作出以下復查意見: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理或 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認定事實清楚,但情節認定有誤、定性不準確,或適 用依據有錯誤的,學校應變更或重新作出決定;

      (三)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權 限的,學校應重新作出決定;

      (四)認定事實不存在,或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 作出決定的,學校應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復查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學校公章,直接送達申訴人簽收。申訴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 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 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送達方式要記錄在案,送達人 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 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ft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若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申訴的,ft東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求重新予以研究,應變更或重新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相關部門應在1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并將情況告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在申訴期內,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 有關決定。

      第五章 聽證

      第二十三條 采取聽證會議方式進行復查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召集聽證會議。聽證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到會方 可舉行。

      第二十四條 申訴人和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部門代表應當出席聽證會議,并可以依據聽證程序在會議上發言。

      第二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提前3日通知申訴人和參加人聽證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等。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聽證會議的,按放棄復查申請處理,申訴 復查程序終止。因故不能參加聽證會議的,應提前2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

      決定不延期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訴人和參加人,申訴人應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決定延期的,由申訴 處理委員會另行安排聽證會議時間。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議主持人和記錄員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委員擔當。聽證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二)主持人介紹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

      (三)主持人詢問申訴人委員中有無需要回避的人員;

      (四)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五)申訴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據;

      (六)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部門代表陳述,并出示對學生 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依據和事由;

      (七)聽證會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詢問并組織質證;

      (八)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部門代表和申訴人進行辯論;

      (九)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十)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聽證記錄員應當對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記錄,并由聽證主持

      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記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 章。

      聽證記錄和評議意見是作出復查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應按時參加聽證, 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技術學院教學發[2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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