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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22-09-28 09:26:27    來源:    

      (技術學院學發[2017]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 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 育部 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學生。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 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 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 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院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 委、各二級學院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隸屬學生處,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級學院和安排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具體 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學院的職責

      第七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院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院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鼓勵院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 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 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八條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規定, 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訂并不斷完善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辦法。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制訂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十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 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 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院管理規 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四章 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職責

      第十一條 負責協調、審核、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協調校內各部門,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二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院管理。

      第十三條 負責各部門與勤工助學學生所簽協議的備案工作,積極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四條 積極配合學院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

      第五章 提供勤工助學崗位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 確保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是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庫的學生。

      第十六條 與學生簽訂協議書,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讓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 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維護 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指派部門教師擔任學生勤工助學崗位指導教師, 對學生進行業務指導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十八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誠實勞動或服務,擔當一定的工作責任,按照用人部門的要求完成任務。對在工作崗位上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學任務者,用人部門可進行批評教育,并視其工作情況扣發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學報酬。 如經教育仍不改者,用人部門有權提請學院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資格。

      第六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十九條 按照“以工時定崗位”的原則設置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冬、夏季學期除外。

      第二十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冬、 夏季學期期間的連續性達到15天的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 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

      第七章 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每年度春季學期初,確立本年度各用人部門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設置,根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庫建設情況,啟動本年度勤工助學活動。

      (一)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 請,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經二級學院審核確認同意后,入各二級學院勤工助學學生信息庫。

      (二)二級學院根據本學院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設置情況,通過公開答辯等形式,確定本二級學院固定崗位勤工助學學生名單,并報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三)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在行政部門提報的基礎上,通過組織陳述會等形式,確定各行政部門固定崗位設置情況。各行政部門在二級學院的協調、組織下,通過與學生的雙向選擇,確定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名單,并報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四)勤工助學學生上崗前,用人部門與學生應充分協商,并以協議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審核登記,協議書報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備案后,學生即可上崗工作。第二十二條 臨時崗位隨時發布信息,參照固定崗位設置程

      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用人部門負責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考核,驗收學生的任務完成情況。驗收合格 后,根據崗位檔次確定酬金發放額度。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二級學院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二級學院或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 心備案。備案后,由二級學院及相關部門聯合推薦適合用人單位 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由負責審核、提報勤工助學崗位的二級學院和相關部門結合學生學業情況,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并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 等工作。

      第九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六條 春、季期學期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根據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分為三個檔次:一檔,每月酬金480元;二檔,每月酬金360元;三檔,每月酬金240元。

      第二十七條 冬、夏季學期校內固定崗位按天計酬。根據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分為三個檔次:一檔,每天酬金96元;二檔,每天酬金72元;三檔每天酬金48元。

      第二十八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春、秋季學期固定崗月工作量不足20小時、冬、夏季學期連續性工作不足15天或每天工作不足4小時等情況,均按臨時崗位計算報酬。

      第二十九條 各二級學院內勤工助學崗位學生的勞動酬金由各二級學院負責發放;行政部門勤工助學崗學生的勞動酬金由學 生資助管理服務中心統一發放。

      第三十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二級學院或相關部門與 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 其勞動報酬從學院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 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與用人部門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必須經學院授權,由負責提報、審核勤工助學崗位的二級學院或 有關部門代表學院與用人單位和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書。協議書必須明確學院、用人單位(部門)和學生等各方的權 利和義務,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等。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 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 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27日起施行,原《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技術學院 學發[20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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