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學院[2008]14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青島市財政局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文〔2007〕42號) 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品牌辦學”戰略、“技高品端”人才培養目標、“三抓兩促”工作要求以及我院創建學生資助工作品牌的工作實際,為扎實做好我院學生資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和市兩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圃谛W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一年級)。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資助標準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分為三檔,1檔2200元,2檔3300元,3檔4400元。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到學校紀律處 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被學校認定為本學年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評選辦法, 報學生處備案。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發放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國家助學金的資助人數由上級部 門劃撥的名額指標確定。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對象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無違紀行為。
第八條 申請及評審程序:
1.評審工作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安排,各學院由分管資助工作 的老師具體負責。學院收到青島市教育局下達的年度助學金名額 的通知后,開始受理申請。
2.由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3.學院根據申請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及在校期間表現,進行班 組民主評定,確定符合資助條件的初選學生名單,經初審公示無 異議后,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4.學生工作處對二級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后,在校內進 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時將評審結果報市教育局。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助學金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一項。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每年9月30日前,學院根據上級部門下撥的名額
進行國家助學金的評選,于11月15日前評選完畢。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每年分兩次(原則上1月、6月)發放。來我院之前沒有獲得資助卡的同學將領到由青島市建行和青 島市教育局聯合發行的資助卡。來我院之前在青島本地中學階段 獲得資助卡的同學,將不再請領新的資助卡,原卡繼續沿用。助 學金將由青島市教育局審核后報市建設銀行統一打入學生資助卡 賬戶。
第十二條各二級學院應對國家助學金獲得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助學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 學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國家助學金獲獎資格:
1.有鋪張浪費及其它把資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適當開支 者,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者。
2.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保留學籍者。
3.學習不努力,成績嚴重下滑者。
4.上學年已享受大額資助累計超過5000元者。
5.不如實反映家庭經濟狀況和個人生活狀況,弄虛作假,或 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者。
6.其它應當取消受助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